醫療投訴機制爛透 申訴署揭醫委會秘書處無王管「拖延症」4大罪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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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昨日(5日)公布有關醫委會秘書處處理醫療事故投訴程序和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揭露現行制度下的多個亂象。衞生署作為秘書處上級部門,無權力監督,但評核工作表現卻非「真上級」醫委會負責;在2025年1月前,醫委會只依靠秘書處個別職員自行和自發監察個案進度,該些職員的上級竟不會監察有關個案進度,有個案因不明原因被擱置長達七年。
公署又批評醫委會未有善用死因研訊資料,導致案件拖拉多年仍未能進行研訊,同時又揭露秘書處漠視投訴人的情況,包括不主動告知個案進度,以「個案仍在跟進中」搪塞查詢、未就投訴人補交資料發認收證明等。制度亂象,一文看清。

【醫委會改革・專頁】

申訴專員公署2月5日公布的報告示在2025年1月前,醫委會只依靠秘書處個別職員自行和自發監察個案進度,該些職員的上級竟不會監察有關個案進度。(廖雁雄攝)
申訴專員公署2月5日公布醫委會秘書處處理醫療事故投訴程序和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揭露現行制度下的多個亂象。(廖雁雄攝)

1.衞生署無權管醫委會秘書處 個案進度職員「自發監察」

報告指,衞生署向申訴專員公署解釋,《醫生註冊條例》並無賦予衞生署特殊權限或身份督導或監察醫委會履行整體職責和功能或個別範疇職能。醫委會及秘書處處理與投訴及紀律有關的事宜,屬醫委會職責及法定職權範圍,衞生署無權干預或監督醫委會如何執行這方面的法定職能。

署方又承認,雖然醫委會秘書處所有人員均隸屬衞生署公務員編制,但現時衞生署並無機制就醫委會秘書或其他秘書處人員作出表現評核時向醫委會徵詢意見。

申訴專員公署2月5日公布的報告揭示在2025年1月前,醫委會只依靠秘書處個別職員自行和自發監察個案進度,該些職員的上級竟不會監察有關個案進度。(廖雁雄攝)

主動調查報告提到,在2025年1月前,醫委會只依靠秘書處個別職員自行和自發監察個案進度,該些職員的上級竟不會監察有關個案進度,故個案若出現長時間的跟進或跟進上遇到困難,上級職員竟不會知悉。此外,醫委會並無設定跟進投訴人、專家證人等回覆醫委會的時限。

報告又指,秘書處只由一名職員負責處理全部由偵委會轉呈研訊小組進行紀律研訊的個案,就草擬研訊通知書與律政司商討,直至個案發出研訊通知書後,該個案才會交給其他秘書處職員處理。

葉素莉就胞妹葉素欣在2016年產後子宮大量出血死亡,向醫委會投訴4名涉事醫生,雖然其中一名涉事醫生已於死因研訊清楚承認其錯誤,但醫委會至2026年仍未開始聆訊。(資料圖片/黃寶瑩攝)

2.機制僵化 家屬交死因研訊資料處理時間不減反增

報告臚列七宗拖延多年的個案,其中五個個案用到死因研訊的資料,惟有個案中,醫委會曾在未取得死因研訊內容下,駁回投訴,在投訴人提供死因研訊資料後,個案又被轉介至新偵訊委員會重新討論。

亦有個案中,有醫生在死因研訊已承認其錯誤,投訴人遂將死因研訊所得資料呈交醫委會,醫委會卻通知投訴人,指鑑於她提供了新資料,決定把她的個案發回初步偵訊委員會重新考慮。

內地夫婦黎志堅和彭紅英16年前來港產子疑遇醫療事故,向醫委會投訴涉事醫生15年無果。(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內地夫婦黎志堅和彭紅英(右二及右一)16年前來港產子疑遇醫療事故,向醫委會投訴涉事醫生15年無果。(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3.個案無故擱置 最長七年四個月

公署審研了醫委會處理的10宗公眾關注或時間甚長的投訴個案的事件經過,發現當中四宗個案均有39個月至88個月時間因不明原因被擱置,期間沒有任何進展,當中有三宗個案被擱置的時間均超過7年。公署批評,屬嚴重遺漏,完全不可接受,「對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極不合理」。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5日)公布有關醫委會秘書處處理醫療事故投訴程序和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揭露現行制度下的多個亂象。(資料圖片)

4.冷待投訴者 無上訴機制、問進度僅覆「仍跟進個案」

報告掲露多項機制上冷待投訴者家屬的情況,其中按現行《醫生註冊條例》,被投訴的醫生若不服醫委會研訊決定,擁有法定的上訴權利,惟醫委會卻未設有機制讓投訴人直接要求覆檢決定,只得司法覆核一途。

報告又提到,家屬長期收不到任何進度通知,即便主動查詢,秘書處職員亦僅以「個案仍在跟進」等說辭,着他們等待。亦有意見反映,秘書處收到家屬提交的補充資料後,不會發出任何認收信或電郵 。此外,醫委會亦沒有設立「個案主任」制度,安排特定的職員方便他們聯絡及查詢。

報告又發現,在現時機制下,若投訴人須在紀律研訊中擔任證人,而他出席的部分會以英語進行,秘書處會先詢問需否即時傳譯服務並作相應安排。但若投訴人無須擔任證人,則秘書處不會就即時傳譯服務作詢問,研訊當日亦不設即時傳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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