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哪種推定?如何欺騙?「性自主權」待體現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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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分析】政府提出完善性罪行法例,除了考慮法改會的建議之外,也參考了包括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加拿大、澳洲、新西蘭等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其中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大幅改革性罪行法例,包括建立了兩個不同的推定——舉證推定和不可反駁的推定,以衡量當事人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以及被告是否明知或罔顧對方不同意。

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75條列出六個情況,包括被告使用暴力,當事人遭到非法禁錮,或者正在入睡或處於其他無意識狀態等,將會假定當事人不同意發生性行為,以及假定被告沒有合理地相信對方同意。在這六種舉證推定的情況之下,舉證責任將轉移至被告,以證明自己是合理地相信對方同意發生性行為。

舉證推定可推翻 不可反駁推定沒引入

《法令》第76條列明了兩個不可反駁的推定,包括被告刻意在涉案行為的本質或目的上欺騙當事人,以及假冒他人以誘使對方同意發生性行為。在這兩種情況下,當事人的「同意」會被直接推翻,被告不可以舉證反駁。

法改會2019年發表的《檢討實質的性罪行》 報告書指出,證據推定不見得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帶來多少實際幫助,因此建議只引入欺騙行為的本質或目的,以及誤認身分這兩項不可推翻的推定,使當事人的同意失效。惟政府上個月發表的《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將以暴力使人屈從、當事人被非法禁錮、睡眠或不省人事等,以及誤解性行為的本質或目的、誤解身分,一同列為當事人會被視為不同意的情況,並且強調「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受害人不同意與他進行性行為,或被告並非合理地相信受害人同意與他進行性行為」。正如大律師公會所理解,《諮詢文件》所建議的情況只屬於證據推定,辯方可以舉出證據以推翻指控。

法改會2019年發表的《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足足花費十三年時間才完成。(資料圖片)

沒有引入不可反駁的推定,固然保留了被告脫罪的可能,但是將誤解行為本質或目的,以及誤解身分列作不同意的推定,對性罪行案件的影響依然不容小覷。

誤解性行為目的可使「同意」無效

以往有被告訛稱作法,以性交協助當事人轉運(例如2012年歐陽國富案),以及聲稱可以驅走附身冤魂,誘使對方發生性行為(如2013年周錦華案),由於所欺騙的不涉及行為本質(亦即當事人知道所進行的是性行為),所以其「同意」依然成立,只能控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0條「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相比起第118條強姦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第120條最多判囚五年。

《諮詢文件》建議的不同意假定,包括「受害人誤解性行為的本質或目的」,意味訛稱性行為可以達致某些目的的案件,日後可能被控以強姦罪。惟值得留意的是,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生效後,對於一些涉及欺騙的性行為,法庭依然裁定不構成強姦。在2018年的Monica案,一名臥底警員隱瞞身分,與一名社運人士發生性行為。後者雖然表示若然知悉對方的真實身分,絕不會同意性行為,但是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裁定,這個欺騙並非與「性行為本身的性質或目的」密切相關,因而不能使「同意」失效。在2020年的Lawrance案,被告聲稱已經結紮,以欺騙當事人同意發生性行為,並導致對方懷孕。但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裁定,這是涉及風險和後果的欺騙,而不是性行為的本質或目的,被告因而脫罪。

與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不同的是,《諮詢文件》建議在法例內列明的「受害人沒有同意情況」並非詳盡無遺,法庭可按個別案情裁定受害人沒有同意相關性行為。前述案件或者其他涉及欺騙的性行為,將來可不可以令「同意」失效以至觸犯強姦罪,不只取決於修例工作,也視乎法庭如何理解「尊重性自主權」原則。法官就「同意」、「不同意」等法律定義、法律原則給出指引,陪審團以此審視庭上的證據與事實,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

即或不然,《刑事罪行條例》第120條將會得到保留,對於欺騙別人發生性行為的情況,被告仍然要面對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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