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冒牌水|物流署又双叒叕被審計署查 揭13年前查採購合約舊帳

撰文:王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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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冒牌水事件曝光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邀請審計署審查此次採購桶裝飲用水的招標過程,並表示已「已責成物流署承擔主體責任」。物流署署長陳嘉信連日不見蹤影,在昨日(19日)審計署人員上辦公室談話時方才「現身」。

審計署早在2012年就物流署採購飲用水提出三項明確的「加強素質保證措施」建議,選委界議員江玉歡接受《香港01》訪問質疑,有關部門長期忽視審計署建議,未能認真落實,導致類似問題一再發生。她指出,香港政府的採購機制缺乏透明度與跟進機制,倡議香港參考英國設立「採購審計」、以及就採購進行立法,加強投標採購的透明度,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江玉歡又認為,處理有關官員失職問題毋需等待為期三個月的專責小組審查結果或審計署報告,「市民做錯就要大力懲罰,政府出錯為何又不說刑罰不夠?」

8月19日,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陳嘉信與審計署人員約談會面。(審計署)

「鑫樂觀音山」冒牌水事件一再發酵,審計署昨日(19日)派帳目審計科人員進入物流署辦公室,與署長陳嘉信、副署長賴黃淑嫻等人會面,就政府採購樽裝飲用水的招標過程展開審核工作。

物流署曾因飲用水品質制訂「加強保證措施」 2012年審計報告促廣泛應用

審計署多年來又双叒叕(讀音:又雙弱絕。表示重複和頻繁)調查物流署。2001年以來,審計署至少直接對物流署作過9次審計,其中2012年的審計報告便有部分與飲用水相關。事緣2010年有一個樽裝飲用水供應商因供應的貨品品質不符合規格 (例如水樣本未能通過水質測試、水瓶漏水,以及曾在供應的飲用水中發現一隻螞蟻) 而遭物流署中止定期合約。2012年發表的審署長報告,其中一章專門關注物流署採購及物料供應服務,當中提及,物流署因應這次水質風波採取「加強保證措施」。

審計署「加強素質保證措施」三條建議:
1.政府樽裝飲用水供應商如在招標前 12 個月內,曾因表現欠佳而遭提前中止合約,其投標書將不獲接納
2.修訂投標書評分制度,投標者如備有應變方案,可確保供應穩定, 將獲得加分
3.修訂合約條款,加入新的質素保證要求 (例如須每兩個月一次提交測試報告)。

審計署當年對這些措施表示歡迎,並認為物流署須考慮就其他定期合約制定同類措施。然而,江玉歡質疑,物流署並沒有把這些措施納入恒常機制,否則「就不會出現今天的問題」。她詰問:「原來政府部門對審計署的建議可以不重視、不理會也不會有後果?不履行審計署建議難道不是失職嗎?」

江玉歡直指,「審計報告寫明怎麼做都沒人理,就是制度問題。」(資料圖片)

財庫局主動邀審計署調查 江玉歡: 一定要公開

審計署是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的獨立部門,專責為政府和帳目核數,可查閱各部門的紀錄,要求任何公職人員解釋帳目,提供任何署長認為必須的資料。作為監察公營部門及公帑運用的機構,它擔負着為政府行政效率與治理效能把關的重要角色,但其實際影響力有限,長年被詬病屬「無牙老虎」,未能切實改變政府部門的官僚文化。不少部門屢批不改,官員屢以「已作出跟進」、「會深入研究」虛應,但有時拖了超過十年也不糾正問題。

今次財庫局主動邀請審計署調查,如何才能能發揮監察功能?江玉歡接受《香港01》訪問時堅定表示:「一定要公開」。她認為,此事並非涉及國家安全,而是民生經濟問題,不公開是不合理的。其次,還要看政府是否能就其建議及時做出改進,規避未來同類事件的風險。否則,再周全的建議仍是紙上談兵。

審計署署長林智遠。(資料圖片)

政府合約招標過程欠透明度 倡建立「採購審計」機制

江玉歡認為,政府的採購機制同樣需要與時並進,增加透明度。她指出,政府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中大部份條文過於「籠統」,例如對於供應商的加入條件,並無特別規定及時間限制,相比之下,英國在2023年訂立採購法(Procurement Act 2023),旨在改善公共採購體系,於今年生效。其中着重增強政府採購的透明度,例如中標後政府將會公示中標原因,並為中標企業設立三個KPI,如服務、質量水準,並每年向外公布達標情況。政府還成立獨立的採購審計部門,以確保政府採購程序符合規則。另外,政府通過中央採購平台和電子化招標,利用科技進行審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反觀香港,公眾只能看到中標公司,中標價格等數字。中標準則、政府風險、中標流程等一概不知。因而,公眾目前只得知政府在港島、九龍與新界三個不同地區飲用水合約中,鑫鼎鑫的冒牌水(28元/桶)最貴,雖然當局強調鑫鼎鑫在「同組」(即港島區)的入標價最低,但與其他競爭對手有何差別,外界無從得知。財庫局局長許正宇所言招標不止看價錢,也看一些技術層面、與價錢無關的因素,但鑫鼎鑫有何特殊強項,得以在競標過程中脫穎而出,政府迄今沒有明確交代。

「紙上談兵是沒有用的,」江玉歡直言,不應有事才找審計署審計,審計署需要發揮防範風險的作用。她強調,採購是公帑開支一大環節,審計署理應做多一步。她倡議一定要參考英國建立「採購審計」的機制(procurement audit ),確保公帑用得其所,例如要求審計署定期進行抽樣審計;發現問題及時向特首報告,並提出行動建議;定期檢視有關部門是否遵從相關要求;定期檢視招標過程是否符合標準;識別政府招標中的風險,提出防範方法等。

應立即懲處有關官員 市民希望政府有錯要認

有關官員失責板上釘釘,政府是否理應儘快處理以平民怨?江玉歡舉例指市民餵白鴿、吸煙、衝紅燈都要立即罰款,「市民做錯就要大力懲罰,政府出錯為何又不說刑罰不夠?」她認為市民「不是想政府錯,也不是想政府100%不犯錯,而是希望政府有錯要認、要承擔」。她認為處理有關官員毋需等待專責小組為期三個月的審查採購機制或審計署報告,但強調要有充足證據且程序符合公義。

《香港01》向庫務局詢問是否會公開最後的審計報告、「主體責任」定義以及是否將處理涉事官員,暫未得到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