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樂死因|影像未解墮下8秒之謎 專家醫生憑環境證供推斷因由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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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4日晚將軍澳有警民衝突,凌晨時分科大生周梓樂被發現倒臥尚德停車場平台頭部重創,4日後不治,事件引起全城關注。事隔一年,死因庭傳召了消防員、救護員、警員、法醫等共48名證人,並審視142件證物。陪審團今(9日)裁定周死因存疑。由於無人目擊事件,閉路電視又碰巧未拍到周如何墮下,雖然聆訊途中,被裁判官發現斜對面的攝錄影片,拍到相信是周掉下的黑影,惟周步上3樓至墮至2樓之間的8秒,到底發生了何事,仍留為空白。醫生與專家只能憑周的傷勢,與現場的環境證供,推斷可能發生的情況。

死者周梓樂(終年22歲)2019年11月4日凌晨1時許,被發現倒臥尚德停車場A場二樓低層平台,延至同月8日不治。

曾在群組留言在停車場食花生

周發生意外時,反修例示威仍然熾熱,周父稱其子前年11月3日深夜離家時沒說明外出原因, WhatsApp顯示其最後上線時間為1時正。從周的Telegram記錄可見,他凌晨時分曾在群組傳送由停車場拍向街道的照片,又表示自己「係停車場食花生姐」。零時49分,他傳出最後兩個訊息,分別為「同埋拎咗啲野落去」以及「俾人」。

相約時間火警鐘響有消防員到場

在相約時間,停車場有火警鐘響鬧,消防員住查看時,有市民指二樓平台有人受傷,並帶他們前去,即發現周躺在地上。隨後義務急救員趕至,發現周頭部重創,並即召救護員協助,因唐明街近唐俊街交界車輛擠塞,遂轉入另一車路進尚德邨,惟駛至廣盈閣的消防閘口時,又遭違例停泊的車輛堵住,最後需步行百多米入停車場,故此比平時花多數分鐘才到達現場。

停車場閉路電視拍到周梓樂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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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院時不省人事顱底骨折

周即被送到伊利沙白醫院搶救,醫生指周當時已不省人事,右頭皮血腫,盤骨骨折,右肺尖出現氣胸,但沒有彈射物擊中的痕跡。電腦掃描後,診斷其頭部出現多處廣泛顱底骨折,顱內壓很高。按臨床表現及電腦掃描結果分析,就算他早10分鐘到院,存活的機會也很低。

法醫指頭似曾撞擊硬表面

法醫郭嘉琪認為周的死亡原因為頭部受傷,並指該傷勢可能由鈍器衝擊所致,她覺得頭部撞擊堅硬表面的機會,比起受鈍器襲擊更大。她解釋,周右腦出現「腦沖擊傷」,左腦傷勢則是對應的「腦對沖傷」。據此判斷,該是移動的頭部撞擊堅硬而不變形的表面造成,例如從高處墮下而令右側頭部撞地。法醫亦指,周右胸及右盤骨的傷勢可能在同一情況形成,其傷勢吻合由停車場三樓跌落二樓平台造成的傷勢。

無傷勢指向曾受襲擊

至於會否先受襲再墮下,因而難以發現遇襲傷勢,法醫直指:「我認為啲傷勢係由高處墮下形成,冇特別傷勢指向由襲擊導致。」她稱,曾在被殺案件發現傷者的頭骨留有兇器打頭造成的凹位,但該些個案沒出現「對沖」傷勢。

若曾受襲傷勢難與墮樓受傷位重疊

周父母委聘的資深法醫馬宣立,亦有到場觀看剖屍情況,馬大致同意郭法醫的分析。他補充指,若用槌或棍打頭,會使頭骨碎裂;但如果用磚頭的平面部份打頭,可能會形成線狀骨折,那就未必可分辨傷勢。不過,馬指要令襲擊受傷位置與墮樓受傷位置重疊,「要好planned咁做」。他認同在周的情況下,未覺有墮下以外的傷勢。

救援及醫護人員的主要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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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發現曾受催淚煙影響

另外,化驗結果就辣椒素、CN氣體、CS氣體以及俗稱山埃的氰化物無重大發現。辣椒素為胡椒噴劑的有效成份,而另外三種物質則為催淚煙的有效成份及相關代謝物。毒理報告亦顯示驗不到酒精或異常的用藥情況。

周步上3樓至掉下時差僅8秒

負責法證分析的政府高級化驗師鄭郁棋博士審視停車場錄影後,指鏡頭拍到的最後蹤影,為1時1分39秒由停車場二樓沿斜路走上三樓,而在8秒後,即1時1分47秒,二樓出現閃光,他估計閃光是由人向下跌造成。鄭之後帶人偶到停車場作影像重組。他指示警方將人偶從三樓拋落二樓,自己則在閉路電視控制中心觀察,發現人偶跌落時畫面確有閃光,因此推斷涉案錄影的閃光是周墮樓造成。

8秒內施襲再扔下樓難做到

鄭博士又稱,二樓及三樓結構相似,或令人混淆。他以錄影分析,認為周曾在二樓跨過矮牆,可能誤以為3樓矮牆外也有平台。鄭亦按步速推算梓樂上到三樓後是自己行去矮牆,並直言無證據指周遇襲。他認為要在8秒內施襲,再抬起周扔出矮牆,時間上並不足夠,甚至不可能。

人墮下通常需0.7秒認知才有反應

骨科醫生兼體育及運動醫學專家江金富綜合證據及文獻分析,推論周是意外從高處墮下,頭部先著地。他稱,有文獻顯示一般人由認知直至產生反應,通常需要0.7秒,而周墮樓的時間為0.93秒,即他墮下時大概只得0.23秒作出反應。醫生又補充,0.7秒的認知反應時間是在實驗室做實驗得出的結果,但一般人在現實之中需時超過1秒。

資深法醫馬宣立作供時亦提過,如周墮樓時手腳先著地,應該會斷開,很大可能會受傷但不會死。他亦謂:有時跌倒也看彩數,若跌得好awkward(突兀),跌的姿勢不好,後果可以好嚴重。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證人供述事件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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