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維修|圍標刑事化成共識 法定監管機構待議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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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分析】大埔宏福苑大火後,不只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加快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步伐,市建局及競委會同樣提出建議,尤其打擊大維修圍標行為。市建局的加強版「招標妥」主要是顧問和承建商須通過警方和廉政公署的背景審查,才能納入名單並參與投標。競委會提出將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最高判監七至十年,期望明年首季將建議提交立法會,在今個立法年度完成。

宏福苑聽證會,獨立委員會代表總結陳辭,在關於圍標的章節中,引用三篇《香港01》報道。(香港01記者攝)

樓齡30年以上的私人樓宇超過2.5萬幢,單計50年以上的接近1萬,屋宇署每年向600幢私人樓宇發出強制檢驗法定通知,大維修市場需求每年數以百億元計算。加上自願、義務性質的業主及法團動機及能力皆有限,貪污、圍標因而乘虛而入。在宏福苑大火聽證會,競爭事務委員會代表的總結陳詞提出修訂《競爭條例》,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等涉及投標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均可被刑事檢控並面臨嚴厲的刑期。視乎嚴重程度及參與程度,可以民事程序替代刑事檢控;引入符合海外成熟司法管轄區判例的特定法定推定,例如若證明競爭對手(如樓宇維修承包商)曾交換敏感資料,應假定他們這樣做是為了影響彼此的市場行為,而且確實產生了相應效果。

引制投標者簽聲明 減少執法程序拉踞

若然用刑事舉證基準,即「毫無合理疑點」,檢控會非常困難。尤其是合謀往往極度隱密,圍標的直接意圖難以舉證,獨立委員會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因而同意引入推定機制,並且考慮修訂例如《競爭條例》第93條,規定審裁處的罰款程序適用民事舉證基準,即「相對可能性衡量(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今年1月,廉署拘捕21人涉大廈維修圍標案。消息指,早在去年3月,有人已曾因圍標「傾唔掂數」引發襲擊案,驚動警方。當時3間工程公司就加多利山山景大樓維修工程投標一事,相約到荃灣悅來坊「講數」,期間意見不合發生毆鬥。(蔡正邦攝)

值得留意的是,歐洲法院在1999年的Anic案裁定,企業若在與競爭對手交換秘密資訊後繼續活躍於市場,已可以推定該企業藉此制定價格或產量;企業必須證明其已採取主動行動,與非法合謀行為劃清界線。如果引入這樣的推定,舉證責任將轉移至大維修工程承建商等,由其證明涉案行為具備合法且獨立的商業理據。

一個更有效、雖然可能較為間接的方法,是透過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大維修工程的招標必須附上符合競委會「不合謀條款」範本的法定聲明,否則標書自然不獲接納。競委會7月推出的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競投者一旦從事包括圍標的合謀行為,有可能構成串謀欺詐,最高可被判監14年;競投者若被揭發作出虛假的陳述,亦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第36條的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最高監禁兩年。強制大維修的投標者簽署聲明,可減少《競爭條例》執法的程序拉鋸。

建共享資料庫 堵塞隱瞞劣跡漏洞

另一個有待堵塞的漏洞是,負責宏福苑大維修的工程顧問公司鴻毅,隱瞞了工程承建商宏業的檢控紀錄。加上屋宇署、消防處、勞工處、競委會等各有不同違規範疇,資料並不互通,因此有必要設立共享資料庫。

2025年9月10日,競委會公布,就樓宇維修圍標案件展開搜查行動。(競委會提供圖片)

正如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所指出,一旦註冊檢驗人員(RI)、工程承建商等因為違反《建築物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競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等而被定罪,系統可以立即跨部門顯示紀錄,甚至阻止其提交申請或參與投標。註冊承建商(RC)及訂明建築專業人士(PBP)如果曾經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或《競爭條例》合謀行為,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是否可以直接註銷牌照,而不用經過冗長的紀律處分程序?這涉及修訂《建築物條例》,正由發展局衡量。

設立屋宇維修署 專責監督大維修

除了工程顧問、承建商、註冊檢驗人員等,物管公司在大維修中的角色亦不可小覷。從近年的圍標、貪污個案可見,時有物管公司(以至業主立案法團成員)牽涉在內。這是為什麼杜淦堃建議,涉及大維修採購的物管人員必須申報任何金錢或個人利益;物管公司若然沒有盡責核對授權書,當局亦應該考慮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暫停其牌照。

相比加強各種法定責任,最大刀闊斧的改革是設立屋宇維修署或者法定監管機構,專責監督大維修工程。正如十年前沙田翠湖花園的裁決,法庭已曾經建議成立法定監管機構,香港測量師學會亦不下一次呼籲,設立樓宇維修工程監管局。特首李家超認為好處是費用專業合理,居民不會被欺詐剝削。立法會(體演文出界)議員霍啟剛憂慮當局是否有能力監管所有維修工程,以及小業主會否因而懶理大廈保養。若最終以法定機構統一監管,這些問題必然要在制度設計上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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