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發展程序|江玉歡:憂修例條文違《基本法》私有產權保障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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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去年底提出《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精簡發展程序。但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指,政府擬新增條文訂明,政府不需向土地前業主交代被收回的土地的用途,亦無上訴或申索等配套監管機制,憂有違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則及《基本法》對私有產權的保障。

江玉歡表明,她將會去信要求律政司就修例草案內容作書面解釋。

政府去年底把修例草案刊憲,當中涉及六條法例,包括《 收 回 土 地 條 例 》、《 前 濱 及 海 床 (填海工程 )條 例 、《 土地徵用 (管有業權 )條例》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 道 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 )條例》及《鐵路條例》 。若草案順利通過,當局預計一般項目由「生地」變成可建屋「熟地」時間,將由最少六年減至四年。

發展局提出要精簡本港土地行政程序,縮短「生地」變「熟地」時間、壓縮城市規劃程序等。(資料圖片)

質疑土地業主為何無反對權

不過,本身是律師的選委界別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在社交媒體上載文章指,上述草案中,政府擬在收回土地條例中,新增第16AA條,容許政府將收回土地用作任何臨時用途,不設時限,及改變已收回土地的原擬公共用途,用作其他替代的公用用途。政府更不需向土地前業主作交代,草案亦無上訴或申索監督等配套監管機制。她指,根據是次修訂,政府日後只需刋憲及在網頁發出公告,知會有關更改用途。

江玉歡直言,發展局上次與立法會開會時,只提及鑑於議員聲音,若收回土地會用作其他臨時用途或替代用途,當局會考慮先諮詢區議會或地區人士,她對此感到奇。因為,被徵收土地的前業主毫無反對權,徵收後若政府能擅改用途,問地區人士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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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確保私人與政府財產交易過程公平公㠪

她坦言,擔憂該16 AA條的引入有違普通法系自然公正原則(the doctrine of natural justice ),因此原則代表著有關行政活動最重要的程序要求。參考國際不同發達國家在政府收回私人土地方面,普遍進行全流程公開,並賦予前業主對中間流程進行申索、監督等權力,以最大程度保障社會運行的公允,確保私人與政府進行財產交易過程中的公正公平。

她指,正如發展局多番提及,被徵用的土地擬作的公共用途是重要資訊,對業主是否反對是關鍵訊息,所以必須在收地公告列明。但16 AA條的加入,卻將收地後隨意隨時改變用途的權力名正言順賦予政府,原業主被剝奪財產權後對改變用途毫無過問及反對權力,實在有違自然公正原則精神。

江玉歡又以澳門和新加坡收地法律作例子,指對收地的原用途也有規定,政府不能在收地後隨意改變用途。在新加坡,政府在收地後三年,若不執行有關用途,前業主甚至有權回購土地。這確保收地的原意的執行,亦有助推動及保護私有產權。

憂違《基本法》保護私有產權規定

此外,她更擔憂擬增條文觸及《基本法》第6條、第11條及第105條規定,即有關「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規定。換言之,政府收回土地雖旨在用作公共設施,縱使更改土地用途亦是以公共利益為上,但在法理與程序方面,難以自圓其說,涉嫌損害程序正義、私人產權及公眾知情權等,有違《基本法》立法初衷,更會傷害香港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