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改革|林定國:區會非政權性區域組織 並非必要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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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長林定國今日(5日)表示,區議會改革旨在回復至《基本法》相關條文的原意和初心,《基本法》訂明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區域組織,意味特區可設立區域組織,但並非必要;而相關區域組織因是非政權性組織,並不享有、亦不能行使政治權力,與擁有政治權力、有權制定立律的立法會截然不同。

林定國指區議會並非必要。(資料圖片/林靄怡攝)

林定國今早(5日)出席活動時指,《基本法》並無規定區域組織的組成辦法,只列明其組成必須由法律規定,因此區議會的職能和組成方法,可按特區政府認為合適的方法,以法律處理;而區域組織具有兩項職能,分別是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和其他事情的諮詢,及接受政府委託提供文化、康樂等服務。

被問及有議員關注,區議會改革後,若區議員就政府政策表達反對意見,會否被視作違反職權,什麼情況下會被視為違法。林定國稱很難回應假設性問題,有待公布實際規則,再按實際情況判斷,強調歡迎任何意見,但當然期望意見是具建設性。

另一方面,林定國在「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調解為先:同行共濟 共繪新篇」的開幕活動致辭時指,政府計劃今年下旬,在大灣區城市舉辦「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並期望向國際宣揚香港調解服務的優勢。他指,香港作為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司法管轄區,可於大灣區積極發揮「一國兩制三法域」獨特優勢,建設優質、高效及便捷的法律服務,必會對灣區可持續發展,帶來重大戰略意義。

林定國指,過去10年,香港調解發展邁出一大步,已到相對成熟的階段,但不是單靠政府或個別界別獨自努力,而要依賴各行業互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