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制定指引 節目不得引起對中央、政府憎恨 涉國安等必須上報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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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制訂了一套政策及指導原則,並重點說明需注意的「誤區」,將適用於電視、電台及新媒體製作的內容製作。指引提到,除了不應把台灣稱為一個國家或把其視作一個國家外,港台節目亦不能提供平台鼓勵、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包含任何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內容。另外,節目亦不可引起或加深對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
指引又列明「必須上報」事項,若節目內容涉及「一個中國」原則、《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等的憲制秩序、國家安全及嚴重的公共秩序事項,便必須先上報。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主席林大輝表示,很高興見到上述文件,又認為內容十分全面,之後港台會向員工提供培訓,有信心港台能做到貫徹落實、持續監察。

港台制定文件闡明編輯政策及指引,,並重點說明需注意的「誤區」。(資料圖片 / 盧翊銘攝)

列明不應稱台灣為一個國家

文件提到,在考慮和處理有關「一國兩制」的編輯事宜和問題時,港台不能只把自己局限於從香港特區的角度着眼,而必須同時考慮香港是國家一部分。

在與內地事務及台灣有關的節目中,指引提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是嚴肅的課題,港台必須維護國家利益;製作人員應注意「一個中國」的原則,在與台灣相關的用語方面,必須遵從現行政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把台灣稱為一個國家或把其視作一個國家;而節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破壞或讓人有破壞此原則的觀感。

另外,在國防及外交事務方面,在任何情況下,港台節目均不得破壞或讓人有破壞該等國家政策的觀感。

過去半年,港台停播不少口碑佳、叫座力高的節目,包括《視點31》、《城市論壇》等。(資料圖片)

節目不得引起對中央政府、香港政府的憎恨

文件又指,港台應確保運作及其員工時刻遵守香港法律,包括《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在任何情況下,節目均不得提供平台鼓勵、煽動、宣揚、美化、認同或同情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包含任何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內容。

港台製作或播放的節目中,亦不得包含促使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鼓吹違法(包括《香港國安法》)、引起或加深對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不同階層、職業、族羣、種族及市民間的憎恨、歧視或敵意、引起他人反感或感到冒犯的內容,並嚴禁使用令人反感或具冒犯性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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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描繪可能煽動觀眾的犯罪或暴力行為

文件又指,若節目中描繪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暴力行為,或可能導致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暴力行為,例如暴動、縱火、刑事損壞,而有關描繪可能鼓勵或煽動觀眾和聽眾作出類似犯罪或暴力行為,則不得在節目中出現。

憲制、外交、國家安全內容 屬必須上報事項

文件提到,港台在機構層面享有編輯自主,但個別製作單位應積極運用「上報」機制,就重要及具爭議性的事宜諮詢港台管理層。

文件亦制定「必須上報事項」,即若節目內容涉及相關範疇,便必須上報特級節目主任(如總採訪主任)或以上職級人員,包括涉及「一個中國」原則、外交事務或可能涉及外交政策層面的外交關係敏感事項;《憲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國家安全及嚴重的公共秩序事項。

指引又提到,上述情況並非詳盡無遺,所有節目製作人員都應活用常理及政治判斷,以及充分運用「必須上報」機制。

應提防「搶眼球」行動的個人或羣體

在報道示威及其他公眾活動時,文件列明港台時刻支持法治,有關示威或公眾活動前期工作的新聞報道需謹慎處理,以免令人誤會港台推廣該等活動;又指很多公眾活動是為了吸引傳媒報道而籌劃及進行,採訪人員應提防那些明顯是為博取曝光而作出「搶眼球」行動的個人或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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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披露內部資訊 包括編輯決定 否則要紀律處分

文件又提醒,節目製作人員不得披露港台的內部資訊,例如製作中的內容及尚未公開/播出的材料、編輯決定(及有關考慮過程)、行政、財務及人事管理決定。任何泄露保密資料的行為等同違反專業操守及政府規則,員工須接受紀律處分。

指引提到,港台有責任遵守所有香港現行法律,並履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和法律責任。(張浩維攝)

記協:「流程」部分措辭含糊

香港記者協會表示,理解每間傳媒機構皆有其內部工作指引,惟「流程」中有部分措辭內容含糊,如「犯罪絕非光彩之事。我們不可將它塑造為光榮的英雄事蹟」,但在訪問犯罪者,或涉嫌犯罪者的心路歷程,透析其犯案背後原因及動機,均是常見的節目製作方向,亦常見於紀實節目製作,根據「流程」,向觀眾闡述犯案者的動機、信念等,會否成為「塑造為光榮的英雄事蹟」,這些亦未見在指引中有所解說。

對於「流程」中明確表示遇有疑問,製作人員應向「上級」尋求指引,記協希望港台管方明白,傳媒運作的一大重點,在於上下級的真誠溝通,而非單向地尋求指示。該會指出,近月以來港台製作人員工會已不止一次希望能與管理層會晤溝通,但都不得要領,因此擔心隨着「流程」發布,未來港台的內部溝通,將更趨近單向,呼籲港台管方盡快回應工會的呼喚,與員工真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