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監獄規則|律師禁見囚犯有連帶影響? 鄧炳強:危害國安就禁

政府上星期提出修訂《監獄規則》,收緊探訪在囚人士的制度,包括除另有規定外(如警務人員、法庭人員、法律顧問的探訪),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等。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7日)討論修例,民建聯主席陳克勤關注若個別律師、教士被限制與特定在囚人員的會面,與其他當事人的會面會否同樣受限。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不代表所有囚犯的面見都唔得」,但要根據個別情況處理,舉例若會見的囚犯涉及危害國安,就會禁止面見。

陳克勤關注禁律師見某在囚人士 會否影響其他會面
會上,就懲教署可限制部分法律代表、專職教士與在囚人員接觸的修例建議,陳克勤關注,會否連帶影響上述專業人士和其他在囚人員會面。
鄧炳強表示,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某一律師或專職教士,與某一在囚人員的案件,「並唔係自動地(探訪)其他囚犯都唔得」,不過他強調要根據個別情況處理,因為若該專業人士對接的其他囚犯,是做危害國安的事情,「我哋都會禁止,但並不代表所有囚犯的面見都唔得」。
陳沛良:專職教士若違規 特首撤委任「一了百了」
本港各教派專職教士由行政長官委任,有權探訪囚犯和主持宗教儀式。選委界陳沛良詢問當局,如果專職教士數次違反規例探監,特首會否撤銷委任,「更加一了百了」。
鄧炳強首先強調,根據修例建議,如果一個專職教士被限制與在囚人士會面,該人士還可以選擇與其他教士見面,「完全唔會影響宗教服務,宗教自由會繼續擁有」。不過,他指如果當局覺得專職教士出於某些原因,不適合在懲教署的工作,「我哋就會報告俾特首,等特首考慮是否要撤銷佢嘅工作」。
黎棟國籲釐清「施加限制探訪」和「禁止探訪」
在「探訪在囚人士的制度」這一領域,政府建議授權懲教署長「可為『主要目的』,而就某探訪施加限制或條件,或禁止該探訪」,但下設的詳細修訂建議中,卻似乎出現表述不統一的問題。例如新民黨副主席、選委界黎棟國提到,在「在囚人士與個別法律代表接觸」方面,措辭是「對探訪施加限制」,而沒有「禁止探訪」,他詢問當局二者的分別。
律政司律政專員蕭敏鏇回應,所有的監獄探訪都要符合探訪目的,包括不影響監獄秩序、不會影響維護國安、不會不能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等,否則懲教署長可以獲授權,限制或禁止探訪。黎棟國續指,所以限制和禁止探訪的語義,存在很大程度的重疊,希望當局之後在規例內解釋清楚,避免實施時產生不必要的爭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