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管有本地野生及瀕危龜隻 43歲男判囚20個月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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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一名男子因非法管有本地野生及瀕危龜隻,周三(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即時監禁20個月。此案為漁護署首次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成功向法庭申請就非法管有瀕危物種的控罪加重刑罰。

網上發放捕捉帖文 通訊群組出售受管制物種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該名43歲男子活躍於網上社交平台專頁及通訊軟件群組,不時在網上發放有關捕捉野生動物的帖文,並透過群組出售來源不明的受管制物種。
漁護署與警方在2023年7月採取聯合行動,在其大埔區住所內檢獲29隻瀕危龜隻,包括14隻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的大頭龜、屬《公約》附錄II的2隻黃緣閉殼龜、4隻馬來閉殼龜、2隻亞洲巨龜及4隻山瑞鱉,以及3隻屬《公約》附錄III的烏龜。
上述所有物種均屬《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的瀕危或極度瀕危物種,在本港均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管制。當中所有大頭龜經專業科學鑑證後,證實為源自本地野外,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保護。
漁護署首以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
漁護署以非法管有附錄I及附錄II瀕危物種,以及非法管有在本港取得的活生受保護野生動物共3項控罪檢控該名男子。署方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法庭接納申請,並將刑期增加四分之一,周三判處被告即時監禁20個月。
發言人表示,政府致力打擊非法野生動物的狩獵及貿易,以保護本地野生及瀕危物種。署方會保持警覺,繼續監察不同平台及社交媒體的信息並積極執法,打擊非法買賣瀕危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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