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冒牌水|革職問責有明文 毋須等「高級公務員責任制」

撰文:陸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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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辦公室飲用水合約爆出「冒牌水」醜聞,涉案金額高達5294萬港元,且中標公司經營者被揭曾有詐騙前科。這宗離譜事件不僅暴露了政府採購流程的嚴重漏洞,更將長年不乏爭論的公務員問責問題再度推向風口浪尖。

從皇后山邨食水含瀝青事件到失職公務員獲勳章嘉獎,政府公信力一再受挫。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提出要設立「高級公務員責任制」,有報章引述官府中人指不排除冒牌水事件成為該機制「第一滴血」。然而,「高級公務員責任制」框架迄今語焉不詳,今次事件中主事官員嚴重失職卻可謂已有公論,直接而明確的問責刻不容緩。

01觀點物流署買冒牌水|信用破產,一定要炒!

為港島和部分離島的政府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飲用水的鑫鼎鑫,被政府政府叫停合約。(廖雁雄攝)

5294萬元採購「鑫樂」 當局自揭是「冒牌水」

政府各部門的桶裝飲用水由政府物流服務署統一採購,以招標方式與供應商簽訂定期合約。6月26日,政府物流服務署將港島和部分離島的合約批給「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以5294萬元訂購188萬瓶「鑫樂」飲用水。這是政府首次採納內地飲用水供應,但中標品牌名不見經傳,公務員內部對其安全性產生顧慮。

上周六(8月16日),特區政府宣布未能信納鑫鼎鑫可繼續履行合約,即時停用並報警。該公司報稱負責供水的其中一家內地製造商「樂百氏」則報稱,根本沒有生產過相關飲用水。警方聯同海關昨日(18日)表示已拘捕經營涉案公司的一對夫婦,他們涉嫌在標書訛稱飲用水由內地某品牌供應商提供。

政府提三重行動應對 議員促盡快向公眾交代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前日(17日)召開緊急會議,針對該事件展開「三重行動」,包括邀請審計署審查此次採購桶裝飲用水的招標過程;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審視政府採購機制,預計三個月內提交報告;及責成政府物流服務署持續密切監察桶裝飲用水供應商履行合約的情況。

許正宇提出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檢討政府採購機制,預計要要三個月完成。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陳凱欣接受《香港01》訪問指出,涉及事件過程中的中標標準及審查程序,包括是否有質檢把關、勘查生產地、溯源認證報告真實性等問題,仍需時進一步釐清。另一選委界議員江玉歡則表示,相信白紙黑字的證據並不難尋。兩位議員均認為三個月期限過久,政府應即時向公眾公布相關的細節。

至於追責問題,陳凱欣認爲,鑑於今次屬重大事件,對官員的追責或能在三個月内做出初步判斷,但責任最終歸誰所屬仍需調查。江玉歡則認爲不能一味指責低層執行官員,「高級官員理論上能看到更多系統漏洞,能降低操作風險」。她直言,「除非公司造假到天衣無縫,官員才能不負責。」兩位議員都認爲目前仍不好判斷是否會追責署長及局長。

問責茲事體大,議員對此採取審慎態度不難理解,但今次事件中涉及政府官員失職,卻是清晰可見。被捕夫婦被揭發過往經營的公司問題多多,去年更捲入一宗億元民事索償案件,被指使用虛假文件訛詐客戶。政府物流署昨晚再公布,終止與他們相關的三張化學品合約,公開資料顯示,這些合約所涉金額遠不及今次飲用水供應所涉公帑。

政府是基於什麼準則,讓一家曾捲入官非似乎沒有供應飲用水往績的公司獲得更大合約,讓人難以理解。顯而易見,在審批過程中,無論是背景審查還是對供應商資質的核實,都出現了嚴重疏漏。

許正宇表明物流署負「主體責任」 如何體現?

政府合約的審批過程需要經過多重程序。根據資料,今次供水合約,需要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中央投標委員會」拍板,該委員會成員包括財庫局常任秘書長(庫務)黎志華、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陳嘉信、財庫局副秘書長(庫務)(3)羅中、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劉俊傑或其代表,以及法律顧問。這意味着多位高級官員均參與了決策或提供了專業意見。在如此多重把關之下,仍未能阻止一家涉嫌欺詐的公司中標,絕非單純的「疏忽」,而是系統性失察的體現。

許正宇特別提到,「已責成物流署承擔主體責任」, 「主體責任」是內地常用的政治術語,強調「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誰主管,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因此,今年7月杭州多個小區自來水出現異味和雜質問題後,當地政府迅速處理,分別以問責、警告、處分、撤銷黨務及職務等方式處理多名負責官員。

同樣的概念放在香港,究竟什麼是主體?又要履行什麼責任?是否意味也有官員需要問責下台?這些問題有待當局進一釐清,但若以內地迅速問責、嚴肅處理的「剛性」做法為參照,承擔「主體責任」必須以強力問責為依歸。

財庫局局長許正宇8月17日召開緊急會議,決定調查事件和審視制度。會上除了副局長陳浩濂、常秘黎志華、副秘書長羅中,似乎還包括了物流署副署長賴黃淑嫻。(政府相片)

特首有權將失職公僕革職

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提出設立「高級公務員責任制」,旨在強化政府部門主管和高級公務員的領導作用,提升整體治理水平。他強調,日常管理工作到位,一些重複、嚴重的問題才可能避免。他又表示會研究不同懲處方法,例如「可以懲罰無人工加」,若涉及紀律問題則有紀律懲處。

飲用水醜聞的爆發,恰恰發生「高級公務員責任制」醞釀之際,無疑是對其有效性的嚴峻考驗。但話說回頭,公務員問責,並不取決於「高級公務員責任制」是否存在。特區政府過往對公務員問責並非完全不重視,去年更新的《公務員守則》對公務員的基本信念和操守準則便作出嚴格規定,當中有條文明確指出,若有公務員違反政府規例或因其行為而使政府聲名受損,政府可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將其革職或處以其他懲罰。

香港特區政府及公眾對公務員的操守和紀律期望甚高⋯⋯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10(1)條,如果公務員違反政府規例或政府其他口頭或書面的指令,或因其行為而使政府聲名受損,政府可按事件的嚴重程度,把該員革職或處以較輕的處罰。
《公務員守則》第10條

《守則》要求公務員恪守的其中一項基本信念是「績效問責」,當中列明,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嚴重疏忽,會構成疏忽職守的失當行為。首長級公務員更應以身作則,為下屬樹下榜樣,因此其問責標準理應更高。

再看看根據《基本法》制訂的《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當中列明,行政長官如覺得有充分因由,可憑藉《基本法》第四十八(七)條,並按照該命令及相關規例將任何公務人員革職或暫時停職,或採取他認為適宜的其他紀律行動。許正宇指明的「主體責任」對象,即物流署署長陳嘉信,以及負責審批標書的中央投標委員會人員都適用於該項條款。

重建信任:問責不能再「軟性」

從皇后山邨食水含瀝青事件到此次飲用水醜聞,香港政府在應對公共危機和內部管理問題上,屢次顯露出反應遲緩、問責不力的弊病。這種對問責的「軟性」解讀,與內地強調「失責必問」的「剛性」形成了鮮明對比。當問責的界線模糊不清,就難以真正觸及問題的核心,也無法有效提升治理效能。

行政長官李家超提出設立「高級公務員責任制」,加強政府部門管理。(廖雁雄攝)

要重建市民對政府的信任,特區政府必須展現出真正的問責決心。這不僅僅是成立專責小組、檢討機制,更關鍵的是要對失職失責的官員,尤其是高級官員,進行明確、透明且及時的追究。這意味着需要清晰規定「問責標準」和相關懲罰,避免以「對事不對人」或「集體負責」等藉口來回避責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動官員主動擔負治理責任,從錯誤中汲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從而提升香港的管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