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百欣爭產案 官未信納林建岳供詞 裁林明珠與其母勝訴
已故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林伯」於2005年離世,他早於1973年已立下遺囑,包括三房在內都可分得財產,惟他死前一年突另定遺囑,把三房排除於外,改為只有4名受益人。三房太太顧瑞英及其女兒林明珠等質疑,林百欣2004年立遺囑時,因患腦退化症而無精神能力,因而挑戰該遺囑效力,並要求法庭宣稱1973年的遺囑有效。法官陳嘉信今(11日)在高等法院下判辭,裁定三房顧瑞英及林明珠一方勝訴。
陳官在判辭指,林百欣當時已患有中度至重度腦退化症,其認知能力受到嚴重影響,亦未能有醫生證明其能力,同時亦認為未能信納次子林建岳的證供,因而裁定2004年的遺囑無效。
原告為張定球、周佩華和馮蘊瑤,張原為遺產執行人,張去世後,由周和馮取代成為執行人,被告則為三太顧瑞英及女兒林明珠。林百欣於2004年12月訂立遺囑,審訊時透露他約有29億遺產,根據該遺囑,次子林建岳獲逾19億,三房現挑戰該遺囑的效力。
2004年遺囑三房非受益人
由於遺產爭議的案件一般會由遺囑執行人證明其遺囑屬實,故遺囑執行人為案件原告,提出挑戰的一方則為被告。
本案原告要求法庭認證涉案2004年的遺囑,三房非遺囑受益人,但林百欣於1973年所定遺囑,三太是可分遺產的。
1973年遺囑三房母子3人各得0.5股
根據林百欣於1973年所訂的遺囑,他的遺產共分為12股,其中二太余寶珠和其兒子林建岳分別獲1.5股和2.5股,三太顧瑞英、女兒林明珠和兒子林偉鈞各獲0.5股。
官指林建岳供詞難令人信納
法官陳嘉信在判辭指,原告方的證人及林百欣次子林建岳的證供不很令人滿意( Peter Lam’s evidence is unsatisfactory ),認為他們迴避和不可靠,例如林建岳供稱於2004年7、8月時,未有為意到其父有精神方面問題,亦不覺得他神志不清。惟案中的專家證人,均指林百欣的狀況對其身邊的人而言,是顯而易見。
二房在分配資產任核心角色
此外,當時公司高層李寶安的書面證供曾透露,他曾就林百欣的繼承問題詢問林建岳,林建岳建議李找其母余寶珠。林建岳作供時卻否認其事。法官認為,林建岳的說法,是試圖和此事撇清關係,陳官認為難以想像林建岳在處理如此重要的事時,會不給其下屬李寶安等人指示,認為余寶珠母子在討論分配林百欣的資產上,均擔任核心角色。
認為2004年遺囑的4名受益人曾協商
法官又指,林百欣於2004年12月3日簽署遺囑前.沒有就資產分配給予指示,也從沒有被諮詢。該份遺囑只有4名受益人,即余寶珠、長子林建名、次子林建岳,和養子林建康協商。4人刻意排除三房,尤其是余寶珠,令三房沒有參與其中。
醫生未證林百欣有能力訂遺囑
法官亦認為,林百欣晚年體弱多病。他於2004年年中已患上認知障礙症,其後情況惡化,達致嚴重程度。此外,林百欣簽署遺囑時,一名郭姓醫生就林的精神狀況進行檢測。他問了林百欣多條問題,完成後稱:「唔得。」法官認為,郭沒有證明林百欣有相關精神能力簽訂遺囑。
三房一家被排除並不合理
法官亦認為,林百欣簽訂遺囑時的情況令人起疑,認為他不理解遺囑內容。再者,只有遺囑受益人和與們有聯繫的人出席,三房一家都被排除。當時三太和林明珠已和林百欣和好,她們被排除出席簽遺囑的場合,並不合理。此外,當時律師只向林百欣解釋遺囑15至20分鐘,林百欣沒有問任何問題。
無期礎指林百欣被迫立新遺囑
三房亦質疑林百欣因受不當的影響才訂立2004年的遺囑。惟,但法官認為沒有基礎證明余寶珠和林建岳曾迫使或施壓令林百欣訂新遺囑。
法官因此裁定原告敗訴,2004年的遺囑無效,並裁定1973年的遺囑和1974年的附加條款有效。此外,原告需支付被告的訟費。
林百欣過世後曾爆爭產案
林於2004年所立遺囑並沒留給三房分文
原告要求法認證林百欣於2004年立下的遺囑,該遺囑指林留下的29億元遺產中,次子林建岳獲19.2億元;長子林建名則獲約7億元;二太余寶珠和養子林建康獲2.96億元,三房太太顧瑞英與三房子女均不獲分文。
原告指林立遺囑時精神狀態正常
原告指林當時精神狀態正常,他們依賴現已身故的張定球的證供,張在林立遺囑前一年內認識林百欣,他向林表明是為準備「平安書」,林百欣明白意思。又指林不給三房分文,因為她們已拿了很多。林健岳曾出庭作供時指,三房與其父打官司追討10億,質疑三房仍問父要遺產。
三房葬禮上不准戴孝並要分開坐
麗新集團前高層李寶安亦有出庭作供,他憶述「林伯」的葬禮上,他負責招呼三房及向他們傳話,李指二房太太余寶珠覺得三房非正式太太,故叫他傳話叫三房在葬禮上不准戴孝並要分開坐。
三房質疑林立2004的遺囑時已重腦退化
三房質疑林百欣於2004年被診斷患有中度至嚴重的腦退化症,質疑是否有能力明白複雜的遺囑內容,故挑戰該遺囑的效力,並要求恢復林於1973年所立遺囑。
法官在判辭指,對原告證人的供詞抱懷疑態度,認為部份證人隱瞞了醫生進行精神測試後的真實情況,試圖掩蓋林百欣未能通過測試的事實。相反林明珠的一方,特別是醫學專家和獨立證人的證詞,均指林百欣未能通過精神測試,且無法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案件編號:HCAP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