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國安舉報之名搞私仇、陷同僚賣國 國安部揭發祭重罰撤職

借國安舉報之名搞私仇、陷同僚賣國 國安部揭發祭重罰撤職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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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部今(18)日於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最新「國安重磅案例」,披露一宗以「舉報」為名、實為報復陷害同事的案件。涉案人員嚴某因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同事張某,最終遭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留黨察看兩年、政務撤職、降職降級並調離原崗位的處分。

根據國安部製作影片內容顯示,事件發生於2023年12月,當時12339國家安全舉報平台收到一則內容詳盡的線索,舉報人自稱是某境外諮詢公司員工,指控某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張某違規接受境外有償諮詢並提供情報。該舉報不僅詳列張某個人信息與經歷,還描述其與中間人聯繫、收受間諜經費進行所謂「錢情交易」的細節。

由於涉案機構早已被納入國家安全機關視線,且舉報對象為省直機關涉密人員,該線索迅速引起重視。初步調查確實發現張某為涉密職務人員,個人經歷與線索部分吻合。然而,隨著調查深入,辦案人員發現張某與該境外諮詢機構並無任何接觸,更無收受不明資金等行為,最終排除了其涉嫌間諜的可能。

進一步追查後發現,舉報人嚴某實為與張某同單位工作的職員,並非其自稱的境外諮詢公司員工。因私人恩怨懷恨在心,嚴某藉由偶然看到的一起洩密案例,萌生移花接木陷害同事的想法,遂編造出該虛假舉報。

國安部指出,嚴某的行為屬於「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嚴重干擾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根據《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凡借舉報名義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依法予以處理;若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紀檢監察機關對嚴某作出留黨察看兩年、政務撤職、降職降級並調離原崗位的處分。國安部提醒,「誣告陷害,害人害己,嚴某以身試法,自毀前程」。

漁民撈出境外「諜魚」 助國安機關挖出間諜關係網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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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國家安全部披露,漁民老陳早前在捕魚時打撈出某國在中國海域投放的新型水下竊密裝置,並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將犯罪分子一舉擒獲,挖出了某國在中國境內經營多年的間諜關係網絡。

國家安全部介紹,漁民老陳早前在捕魚時打撈出一個奇怪裝置,他立即聯想到有可能是國家安全機關宣傳的境外投放的大「諜魚」,於是致電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說明情況,並返航回港。

同時,境外某機構收到水下裝置位置發生嚴重偏移的自動報警。原來,老陳打撈到的裝置是某國在中國海域投放的新型水下竊密裝置。根據偏移速度和方向測算,境外機構判斷,該裝置可能被打撈並駛向中國某港口。

老陳在捕魚時打撈出某國在中國海域投放的新型水下竊密裝置。(影片截圖)

劉某長期與某國間諜情報機關有聯繫,是前述境外機構在中國長期潛伏運用人員。該機構立即指揮劉某迅速前往某港口打探某裝置情況,有條件的話,重金購買並迅速轉移出境。

隨着漁船駛入港口,老陳撈到「諜魚」的消息在碼頭上傳開,聞訊而來的人都想一睹奇怪「諜魚」的真容。劉某也混跡在人群之中,偽裝成獵奇收藏者,開高價想重金購買,但都被老陳直接予以拒絕。

境外機構指揮劉某迅速前往某港口打探竊密裝置的情況。(影片截圖)
劉某是境外機構在中國長期潛伏的運用人員。(影片截圖)

其實,劉某早已被國家安全機關納入視線,其一舉一動皆在國家安全機關的掌控之中。接到舉報後,國家安全機關一方面與漁民保持聯繫,密切關注漁船返回港口的動態,聯合公安、海警等多部門行動;另一方面繼續監控劉某的行蹤。

早在近海處,國家安全機關幹警就在海警部門的配合下,與老陳完成無縫交接,打撈到的水下裝置早已安全轉移,老陳到港後甲板上蓋著布的裝置早已被替換。至於「諜魚」的消息是國家安全機關讓人配合向外放出。

國家安全機關順藤摸瓜,一舉挖出某國在中國境內經營多年的間諜關系網絡,依法開展了打擊處置。老陳因舉報配合有功,得到國家安全機關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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