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改革|提升效率是共識 組成、機制現分歧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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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分析】醫委會按「專業自主」的原則規管醫生專業,職責包括就醫生涉嫌專業行為失當進行紀律研訊。然而,醫委會的調查不時引起爭議。例如2009年「雙非」初生嬰兒腦癱事件,醫委會轄下研訊小組至去年11月才重啟研訊。又例如一宗激光矯視手術投訴個案,醫委會在15年後才展開研訊,並以「不提證供起訴」結案。

2026年7月5日,醫委會雙非嬰兒腦癱案判決日,病人父母黎志堅(右)及彭紅英(中)、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左)早上到場。(何頴賢攝)

問題未必是個別觀感,而涉及整體情況。申訴專員公署今年2月發表的調查報告指出,在2020至2025年期間已完成研訊的個案,初步考慮、偵委會以及研訊階段的處理時間中位數分別為10.4個月、14個月及11個月。截至去年12月,醫委會共有895宗未完成處理的投訴個案,雖然超過八成由接獲起計在兩年以下,但亦有個案在醫委會接獲後七年而早前仍處於初步偵訊委員會初步考慮階段。

醫生委員減少 特首委任業外

醫務衞生局6月提出《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以改革醫委會的組成,及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機制。在醫委會的組成方面,當局建議:

-增加3名由特首委任的醫生;

-增加3名由特首委任的非醫生註冊醫護專業人員;

-由全體醫生選出的代表人數由7名減至4名;

-由醫學會提名和選出的席位由7個減至4個;

-加入基層醫療健康專員(或其代表)作為當然委員;

-加入2名由科大提名、特首委任的醫生。

局長盧寵茂指出,修例能維持醫生委員數目不減,同時增加來自其他醫療專業的非醫生委員,令業外委員比例上升至超過三成;擴闊醫生委員的來源也可以令委員的背景、資歷以至閱歷更多元化。

今年1月16日,醫衞局局長盧寵茂(右四)就修訂《醫生註冊條例》主持首場諮詢會議,會見病人組織代表,並聽取他們的意見。醫衞局副局長范婉雯(右五)亦有出席。(政府新聞網圖片)

不過,醫委會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指出3名由特首委任的註冊醫生,應該限於來自不同醫生相關團體/機構,擔心若然是「不熟悉醫委會角色及功能的『外人(strangers)』」,可能會不利醫委會的運作。就數字而言,本港註冊醫生接近1.7萬名,而醫學會普通會員超過1.1萬人,即是註冊醫生大多數已是醫學會會員。現時由全體註冊醫生選出的委員,不少亦是醫學會會董。

如果新增的醫生委員要限於指定組織,除了現時已有席位的醫學會以及醫專之外,比較為人認識的是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又或者專科團體如內科醫學院、外科醫學院、家庭醫學學院等。不過為什麼是個別團體而非其他,相信非可簡單解決。醫委會引述有委員認為,醫學會作為香港最具代表性的醫療專業團體,其參與有助於經驗傳承,或許對於他們而言,最理想的是保留醫學會的席數不變,即使其中3席改由特首直接委任,而非選舉產生。

特首挑選當選者?抑或篩選候選人?

對於選任委員須改由特首委任,從中至少為所設席位3倍的當選人中挑選,醫委會認為獲得最高票數者,是最具代表性的候選人;若政府認為有必要引入篩選機制,則應在收到提名後及投票階段前進行,好像立法會及區議會的選舉安排一樣。

至於醫委會處理申訴的程序,修例建議:

-偵委會更名為「醫務調查組」,正副主席分別由醫生和業外人士出任,正副主席一致同意才可駁回申訴;

-調查組的人數由7人減至5人,以便處理更多個案;

-調查組可藉各種電訊方式訊問證人;

-研訊小組更名為「醫務審裁團」,醫委會主席不得同時出任審裁團主席,5名委員中至少有3名獨立審裁員;

-審裁團不可以將個案轉回調查組;

-規定如法庭已就刑事案件作出裁決,審裁團一般而言應將案情事實視為不可推翻的證據等。

改革之前,醫委會有24名醫生及8名業外委員。(廖雁雄攝/資料圖片)

改革的目標是提高處理投訴的效率,但醫委會指出,若調查組減至5人(3名醫生及2名業外人士),只要有1名醫生因事缺席,會議將因為沒有過半數為醫生而須流會,又或者業外人士陪同退出以符合人數門檻,兩個情況都是得不償失。副主席指定由業外人士出任,醫委會亦擔心其不具備醫學專業以講解案情和引導討論,一旦主席缺席,會議因而要延期,拖慢進度,有違改革原意。

顯而易見,提高效率是政府及醫委會的共同立場,但是對於方法卻有分歧。關鍵在於將增加至110名的醫生審裁員以及170名的業外審裁員有多常見要缺席會議?是否具備能力獨立理解案情?這涉及對於現時效率不彰的成因分析,以及獨立審裁員的實際處境。對於不涉及病人安全個案,是否保留「緩刑」作為處分,醫委會亦有其看法。法案委員會將於9月25日再次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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