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改革|誰來調查?多少業外? 專業與監察之間考平衡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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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分析】政府提出《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改革醫委會的組成,立法會在審議過程中不乏參考外地做法。例如醫委會的醫生委員部分來自專業機構,對比新加坡醫療監管機構的27名委員中有1名是專業團體的代表,英國和澳洲則沒有。又例如業外委員目前在醫委會32個席位中佔8個,比例低於英國醫學總會和澳洲醫學委員會,兩者的業外委員分別佔比50%和33%。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陳凱欣在2023年已曾要求秘書處研究英國醫學總會、澳洲醫學委員會及新加坡醫藥理事會的制度。

英國醫學總會理事會由12名成員組成,醫生和業外人士各半。在接獲投訴或不滿後,如果有合理期望可以證明醫生執業合適性受損,以至有合理理由就其註冊資格採取行動,個案將轉介醫療審裁處進行聆訊。(GMC網站圖片)

他山之石——借鑑英、澳、星

英國醫學總會理事會由12名成員組成,醫生和業外人士各半。在接獲投訴或不滿後,如果有合理期望可以證明醫生執業合適性受損,以至有合理理由就其註冊資格採取行動,個案將轉介醫療審裁處進行聆訊。醫療審裁處約有300多名成員,為受薪人員。處理投訴的審裁庭由3名審裁員組成,當中至少1人具備醫學專業資格, 至少1人是業外人士,主席通常具備法律專業資格。公開聆訊、聽取證供後,審裁庭如果認為涉事醫生行為失當、臨床工作欠佳等,可以暫停其註冊資格,甚至除名令其不能再執業。

澳洲醫學委員會由醫生和社區代表組成,現時分別為8人及3人,都是由政府衞生部門任命。醫委會在接獲通知後60天內須進行初步評估,調查結果可以包括限制執業、書面警告等。如果指控嚴重,可能涉及「釘牌」,案件轉介審裁庭進行聆訊。審裁庭由1名醫生、1名業外人士以及1名司法官員組成,裁決可以包括警告或譴責、暫停執業、取消註冊等。

新加坡醫藥理事會。(聯合早報)

新加坡醫藥理事會由27人組成 ,包括衛生總局長、由註冊醫生選出的12人,以及由衞生部長委任的醫學院代表、醫生組織代表等14人。收到投訴後,2名醫生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有6星期時間決定是否駁回,或是移交至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包括2名醫生以及1名法律或業外人士,有6個月時間完成調查。調查委員會與投訴委員會均獨立於醫藥理事會。若有需要,案件將交予紀律審裁處,後果包括暫停執業、「釘牌」等。從近期審訊的例子可見,主席可以是法律界(如前法官),也可以是醫學界(如資深專科醫生、醫院院長),兩至三名成員也來自這兩個界別。

「准司法」——法律界可以破局?

觀乎醫務衞生局提出的改革方案,部分與英國、澳洲或新加坡的安排相似。在上個月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中,陳凱欣亦以英國的調查員受薪為例,問及香港的調查員有何資格或門檻。局長盧寵茂在強調英國醫務委員會沒有研訊的職能後,指出280名審裁員都不是受薪,但調查員將會是一份受薪工作,兼職或全職也可以。有別於現時只得偵委會委員及秘書處可以進行調查工作,修例後調查員可以從外聘任。

「例如新加坡的醫委會,它沒有業外委員,我不是說這是對的,只不過我想大家在討論時能適當地處理,不要只將這些例子套用至香港的情況。」正如盧寵茂所指出,不同的「醫委會」不能直接比較,但以審裁醫生的單位而言,英國審裁庭相當於3人中2人是業外人士及法律人士,澳洲3人中2人是業外人士及司法官員,比例不能算少。

8月25日,立法會《202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審議改革醫委會組成及優化申訴機制的修例建議。(立法會直播)

成立於1957年的醫委會,即將踏入70周年,政府推動的改變勢在必行。其作為法定機構,一方面體現了專業自我監管,由醫學專業人士共同制定醫療執業標準,以及由同業專家作出專業標準的裁決。但另一方面,醫委會的紀律聆訊屬於准司法程序,直接關乎病人權益,須防止不合格或違反倫理的醫生繼續執業。對醫委會的裁決或處分不服,甚至可以訴諸高等法院,意味醫委會並非不受外界監督。正如局長盧寵茂所指出,在維持專業自主和程序公義之餘,要提升效率、透明度、對病人的保障以及公眾的信心。改革方案不論如何,都應該平衡兩者,以免顧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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