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船廠董事重召作供 當時認為打通兩艙可不建水密門
港燈船隻「南丫四號」2012年10月1日被撞後沉沒釀39人亡死因研訊,今(22日)作第13日聆訊時,重召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作供。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指,羅愕瑩的資歷深厚,卻誤解了海事處的「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定,認為不用建水密門。羅說他當時認為最簡單而符合規定的方法,是打通兩艙,不建水密門。公司海難後有覆檢圖則,檢討後認為財利是根據圖則建船,沒有漏裝水密門。
董事與工程經理有不同說法
「南丫四號」在海難後現並無水密門裝置,並被認為這是令船隻迅速下沉的原因之一。為何船上會缺了這裝置,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與時任工程部經理張泉佑在早前作供時有不同說法,羅稱因有「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則,財利為了尾艙長度達到船身長度一成,更改了「南丫四號」藍本,變為不裝水密門。羅早前作供時稱,他誤解規例,並指財利所有船隻尾艙長度均超過船身一成。
但財利時任工程部經理張泉佑卻稱,該規則關乎船隻穩性計算,與結構無關,又指財利有船隻尾艙長度不足船身一成。
羅稱不負責看圖則
羅愕瑩今再被傳召時供稱,「南丫四號」藍本「東區一號」與「南丫四號」結構上的唯一分別,是尾艙的水密門。對於「南丫四號」多幅圖則就須否建水密門不一致,羅今稱他不負責看圖則,亦不記得有無看過。
當時認為最簡單而合規方法是打通兩個艙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指羅的資歷優厚,為何會認為建水密門會違反「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定。羅說他那時參閲了《小輪及輪驗船指示(1989 年)》(俗稱藍書),又說:「唔好彩地嗰個時期淨係我處理件事。」他指最簡單符合「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的方法,是打通兩艙,不建水密門。羅又稱,海難後有覆檢圖則,檢討後認為財利是根據圖則建船,沒有漏裝水密門。
家屬質疑羅掩飾未有裝漏門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譚俊傑指出,既然財利在1994年12月建船時已經決定不建水密門,為何在1995年向海事處提交「東區一號」(有裝水密門)的圖則,以供處方參考。羅稱提交「東區一號」的圖則是純粹為結構而提交。
羅愕瑩又指,水密門不屬於結構,是用作分隔兩艙。譚指出,羅的辯解只不過是掩飾船廠未有裝水密門。羅說:「一定唔同意啦。」
羅稱有向繪圖則公司提相關規則
羅又稱,他在1994年12月與外判繪製「南丫四號」圖則的「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討論時,應該有向Lim展示「藍書」有關「船總長度一成」規則。
代表海事處的大律師指,如情況如羅所說,Lim應該熟知海事規例,引用Lim昔日的供詞,Lim稱設計時不知道藍書要求,Lim何出此言?羅說:「如果佢唔記得咁無法子講。」指Lim供詞提過「船總長度一成」規則。
財利多艘船不合羅所指規則
律師續指,目前至少有18艘仍航行中的船不符羅眼中的「船總長度一成」法例,但羅卻容許這些船在港航行多年,唯獨留意到「南丫四號」的原有設計會違反法例,懂得叫設計公司改圖。羅表示,那些雙體船外判予外國公司設計,他無為意,承認他誤解規例,指當張泉佑回港後,張知道那些船沒違反規例。羅又稱,建造「南丫四號」期間張泉佑不在港,變成他要參與。對於張泉佑稱,財利也會自己設計雙體船,羅相信是張記錯了。
39名遇難者: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Ie Hwie Wendy 、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
本次研訊共7名難屬參與,他們由大律師譚俊傑和李峰琦代表,其中2名家屬趙炳全及梁家杰的姐夫列席。研訊的利害關係方包括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建造兩艘船的財利船廠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