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一名六旬市民在元朗橫過馬路時亂拋煙頭,而遭食環署職員票控。事主拒絕交出身份證而引起爭執,拉扯期間報稱以原子筆刮傷一名食環署女助理小販管理主任,留下紅痕但未有流血。事主後檢普通襲擊罪成,被罰款3500元及判監14日,緩刑12個月。惟刑事責任完結,不代表事情告一段落。涉事食環署職員案發當日起放取病假至4月30日,長達110天病假。在復工約一年半後,其由2020年9月23日起,放取長達338天病假,至2021年8月26日。兩段病假合計448天,近15個月。
涉事職員以「胸部及上肢受傷引致精神障礙」為由申請工傷補償,以及評定為「撞傷及瘀傷」、「擦傷」「胸」及「手/手掌」。其原先在2021年4月1日獲發「評估證明書」,後再經覆檢於2023年2月獲發「覆檢評估證明書」,評定5%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並透過代表律師就僱員補償申索案件與食環署達成了共識。大約兩年的複雜交涉,不知道是否側面反映了食環署也對事件有所保留,甚至認為並不尋常。但無論如何,食環署2023年選擇了透過律政司於事主發信,索償涉事職員的病假開支193,824.51元及僱員補償250,000元,合共443,824.5元。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在5月28日立法會會議上表示,公務員在受僱期間,如非由於其本身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而因工受傷,可申領放取全薪病假。(資料圖片/周令知攝) 不尋常個案抑或尋常處理?
一根煙頭導致近45萬賠償,不少市民感到匪夷所思,好奇病假為何長達448天,並認同立法會議員霍啟剛所說的「合理性存疑」。退一步說,即使署方依照了程序,確認了所有醫學判斷,為什麼要對事主民事追討所有病假開支及工傷賠償,更是令人疑惑。畢竟其早已為魯莽行為付上代價——除了亂拋煙頭的定額罰款外,更因普通襲擊罪被法庭判罰3500元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而食環署及其代表律政司自2023年8月發信追討至今耗費已近兩年,花了多少人力、物力處理行政及法律程序?以公帑計算,食環署以及律政司人員的時間成本不菲。最終所耗費的公帑,不排除比起索償金額還要大。追討行動的意義何在?
事實上,這樣的執法糾纏絕非單一孤例,而是經常發生。食環署人員在前線執法時,因票控亂拋垃圾、處理小販及店舖阻街等問題而與市民發生摩擦,甚至不幸受襲的事件。有市民判處社會服務令,也有人即時監禁十四天。對於其他職員遇襲個案,一般工傷病假長度為何?食環署是否每一宗都會不惜工本地追討病假開支及僱員補償?抑或是把時間、資源用在改善工作指引、提供足夠培訓及裝備,從保障執勤安全的源頭減少衝突?
善治關鍵在管好團隊
議員霍啟剛期望政府設立「更嚴謹的病假審核機制」,可謂合情合理,亦是對公共資源負責的表現。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雖稱有「全面嚴謹」的機制,但即使不談本案,17萬公務員中約七成人(12萬人)在去年曾放取病假,當中219人被要求到指定政府或醫管局醫生求診,約0.18%的比例是否真的反映了病假審批的嚴謹程度?公務員事務局如何杜絕潛在的「小病大假」或不合理的長期病假申請?更令人不解的是,當議員查詢「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公務員因執勤時受傷而放取持久病假,但最終成為懷疑濫用病假的個案」時,政府卻「沒有備存質詢所述的統計數字」。無此數據,當局如何評估其病假管理機制的成效,又如何回應社會的疑慮?
在法律上,食環署有權追討賠償,從事主不獲批法援、議員去信律政司請求酌情處理來看,似乎訴訟的結果也大致可料。惟除了以法為基,政府還得以理服人,以情動眾,顧及社會觀感與公眾利益。無論如何,「以人為本」就是最淺白的準則。官員「不評論個別案件」或者只是重覆既有程序,通常都無法回應市民合情的憂慮、合理的疑惑。對於公務員團隊,政府既要保障他們因工受傷的合理權益,但也要杜絕濫用公共資源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