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替代框架|政府擬設「登記機制」 必須先海外註冊

同性伴侶替代框架|政府擬設「登記機制」 必須先海外註冊
撰文:任葆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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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23年就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提終極上訴,獲裁定部份勝訴,終審法院頒令要求政府須於兩年內確立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2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政府建議透過立法方式,設立同性伴侶登記機制,申請人須符合六項所有條件才可登記,包括已在海外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的申請人,才可本港的登記機制下申請登記。
政府在公屋案、居屋案、遺產案、公務員福利、合併報稅等案件中,全部終極敗訴,立法建議中無提及任何新增的福利或權利,只表明「因應過往有關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法院所作出的裁決,政府會繼續按相關判決的結果執行相關判決」,亦強調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性小眾平權司法覆核・專頁

岑子杰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政府不承認同性伴侶在外地締結的婚姻屬違憲。2020年5月29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岑子杰在法院外揮彩虹旗。(岑子杰Facebook圖片)

根據文件,政府建議透過立法方式,讓同性伴侶可在新設立的登記機制下申請進行登記,使其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同性伴侶在提出申請時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雙方的性別相同;
.雙方均已足18歲;
.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
.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
.雙方各自沒有任何有效的與第三方註冊的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以及
.雙方的關係必須在親等限制關係以外

政府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處,讓符合所有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士提交申請表格,並經預約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登記官信納並確認有關申請符合所有登記條件,會向申請人發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證書,申請人可藉此證書在法律上證明其為該證書上所載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證據。

登記官如其後發現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在登記時其實並不符合登記條件,則有權宣布該登記作廢。另外,若外地註冊的同性關係已被解除,登記官亦有權撤銷該關係的相關登記。

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文件指出,《岑子杰案》中, 終審法院判決亦確認,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人權法案》第十九條第二款受憲法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並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

因此,特區政府在擬訂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的替代框架時,須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並明確示明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文件亦提及,同性伴侶可享有或繼續享有涉及其同性伴侶醫療及身後事宜的權利。醫療方面包括同性伴侶可參與醫療決定、器官移植等;身後事方面則包括領回遺體、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墳場、火葬場及骨灰安置所等。

多宗同志平權案司法覆核申請者,左起:Billy Leung、QT、梁鎮罡及丈夫Scott Adams、岑子杰、李亦豪及丈夫吳翰林、Nick Infinger。(香港01攝影記者:羅君豪、盧翊銘、黃寶瑩、夏家朗 / 眾新聞及岑子杰facebook資料圖片)

不同權利司法覆核 政府均終極敗訴:繼續執行判決

政府自2014年起,在同性伴侶福利接連受到司法覆核,政府全部均終極敗訴,包括同性配偶收養人簽證的「QT案」,入境事務主任挑戰公務員福利及合併報稅的「梁鎮罡案」,以及海外註冊同性伴侶挑戰公屋、居屋福利,以及遺產繼承權的案件。

立法建議文件並無單獨提及不同的福利,只列出「因應過往有關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法院所作出的裁決,政府會繼續按相關判決的結果執行相關判決。」

2023年9月5日,「岑子杰案」終極判決,終審法院外大批記者拍攝,但無人接受訪問,無團體到場支持或反對。(勞顯亮攝)

被問是否有信心在10月前立法 曾國衞無正面回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被問事前有否諮詢同志團體、為何文件僅提及兩項核心權利、是否有信心在10月前立法,他未有正面回應,僅稱明日會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跟進事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被問事前有否諮詢同志團體、為何文件僅提及兩項核心權利、是否有信心在10月前立法,他未有正面回應,僅稱明日會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跟進事宜。(香港01記者攝)
2016年11月,風雨下的同志遊行。(余俊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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