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十八)|結案陳辭 一文看清16被告主要抗辯理由

撰文:凌子淇 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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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初選案, 16名不認罪被告經歷逾百天的審訊後,他們在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4日期間作總結陳詞。控方堅稱顛覆的手段並非只限於武力,眾被告聲稱要否決預算案以脅迫政府,以及他們簽下「墨落無悔」聲明等,已證他們有協同想顛覆政府的意圖;辯方不同意說法,認為「非法手段」的釋義不能太廣,否則會非常危險。各人亦就各自的指控,在陳詞中作出總結。

法官未定明確裁決日期,但料可於3至4個月內完成,相信2024年第一季將有裁決。

被告吳政亨並沒有參與初選,他只曾發起「三投三不投」聯署。(資料圖片)

吳政亨

吳並沒有與其他被告達成任何協議,包括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協議,充其量只能說他與戴耀廷之間有另一協議。吳沒有參與籌備初選,他的角色只像個「熱心助手」,不應被視作共謀者。

鄭達鴻自辯時曾稱,不預期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會就預算案投反對票。(資料圖片)

鄭達鴻(公民黨)

鄭自辯時曾稱相信政府可以協商,會視乎預算案有否拋出「橄欖枝」再決定投票意向

被告楊雪盈雖然在初選中落敗,但她之後並非plan B的身份,仍有報名參選。(朱棨新攝)

楊雪盈(獨立)

楊的立場溫和,專注社區活動。她不支持港島區採用的替補機制「靈通制」,初選落敗後仍繼續參選,非要充當被DQ參選人的「靈童」獨立行事,只想入立法會爭取撥款。

被告黃碧雲。(夏家朗攝)

黃碧雲(民主黨)

黃只是參與初選,不曾公開表明會否決預算案,亦沒有簽《墨落無悔》。她在初選論壇被激進參選人狙擊,才稱會運用《基本法》及憲制權力否決預算案,但非控方所稱的濫用權力。

被告何啟明稱他沒有反對戴耀廷的想法,但沈黑不表示支持。(資料圖片)

何啟明(民協)

控方無法證明何知道初選協議。何又稱,他雖然沒明確反對戴耀廷的想法,但沈默不等於支持,也可以是不關心的表現。他反對撥款增購警隊裝備,而非一概否決所有撥款。

區諾軒被盤問時稱,若以往績論,會把陳志全(圖)歸納為不支持攬炒的人。(朱棨新攝)

陳志全(人民力量)

沒有案底,過往任職兩屆立法會議員,品格良好,「從犯證人」區諾軒力作供時亦表認同。

林卓廷。(盧君朗攝)

林卓廷(民主黨)

林只是參與初選,不曾公開表明會否決預算案,亦沒有簽《墨落無悔》。控方僅憑林的論壇筆記舉證,但林認為這不足以證明他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柯耀林稱他參與初選只為試水溫。(鄭子峰攝)

柯耀林(獨立)

柯稱他參加初選只為「試水溫」估計正式選舉中的勝選。他為想顯得更開明,才簽下《墨落無悔》,不排除是順應當時政治氣氛而行。

何桂藍(抗爭派)

何自辯時稱,她提及預算案或含無法審議的「財政黑洞」,即使落實五大訴求,她都會反對。她直認泛民取「35+」議席不切實際,她預視即使參選也會被取消資格,參選時已知沒機會成為議員及運用否決權。

被告鄒家成稱他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只為展現其抗爭意。(劉安琪攝)

鄒家成(本土派)

鄒承認《墨落無悔》聲明由他發起,他稱這是出於他對戴耀廷毋須參選人簽署文件的決定感失望,發表聲明只為展現其抗爭意志,並非一份協議。鄒又稱他無意推翻中央政府或迫令特首辭職,他只想在議會爭取「港人優先」的政策。

被告梁國雄稱全面否決權是合法合憲的權力。(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梁國雄(社民連)

梁的律師在結案時稱,社民連文章曾指,「全面否決權」是合法合憲的權力。梁在論壇上曾稱,他每年在財政預算案都投反對票,只因預算案沒有他所倡議的民事議題,並非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李予信。(劉安琪攝)

李予信(公民黨)

李稱他沒有在其Facebook專頁上轉發公民黨以黨名義簽署的《墨落無悔》聲明,又指「公民黨」沒被視作共謀者,黨的作為不能歸咎黨員。

被告余慧明稱她多番強調否決預算案只是其談判手段。(資料圖片)

余慧明(抗爭派)

余稱她雖主張否決預算案,但未有參與協調會議,她從來都是單獨行事。她多番強調否決預算案只是談判手段,表明可和政府磋商,底線是至少要為雙普選訂立時間表。

彭卓棋(獨立)、劉偉聰(獨立)、施德來(民協)採納書面陳詞,庭上沒有口頭補充。

法律爭議

1.控罪中「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實施顛覆,「其他非法手段」需否涵蓋武力?

控方:不一定要涉及武力,現今世代催生社交媒體,可藉造謠危害國家安全,法庭不宜狹窄解讀;控方又指本案所指的「非法」分刑事及非刑事兩個層次,在刑事罪行上,如議員就任後發假誓,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涉刑事罪行:如宣誓後未有擁護《基本法》,屬濫用職權及失職,但非刑事罪行。

辯方:根據「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的法律原則,「非法手段」應和前文所述的武力手段類近,涵蓋武力元素。控方主張的「非法手段」概念廣闊無邊,卻欠法律案例支持,只是搬出國安法作「尚方寶劍」。辯方又指,控方後期才改指無差別否決屬濫權,但未傳召有關證人作證,即使違反職責或操守,也難稱得上是「非法」。

2.被告若信自己沒有違法,是否有「犯罪意圖(mens rea)」?

控方:被告是否知悉自己犯法並不重要,控方只需證明他們知悉實行協議的預期結果,仍繼續按協議行事,便可入罪。

辯方:部份被告可能相信戴耀廷的說法,認為自己並無違法。

16名受審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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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表證成立的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初選案時序。(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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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及證人供詞(詳看下文)

被告主要辯護內容(詳看下文)

31名已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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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