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頸椎移位死因 警長稱想司機自行上警車 遇不合作才放地

的士司機陳輝旺被指襲擊乘客被捕時,疑遭男警林偉榮箍頸,陳其後頸椎移位癱瘓,一個月後身亡,其死因研訊今(11日)續,警長羅偉民繼續作供,他稱應付頑強對抗人士,可使用強硬拘押控制,如震擊、膝撞、前踢、側踢及直臂壓倒等方法。他的記事冊曾記錄陳在警車上曾作出傷害自己的行為,如把頭擦在警車的地板。羅又指,當時最想陳肯自己上警車,惟陳不合作,最後才決定把他放在地上。
死者陳輝旺(65歲)於2012年11月11日晚上,在西隧收費亭因車資問題與乘客爭執,接報到場的警員拘捕陳。陳被押上警車期間,疑遭警員林偉榮箍頸。陳送院後,被證實頸椎移位,導致全身癱瘓,最終於同年12月12日去世。

羅解釋陳當日情況可被界定頑強對抗
代表羅的吳大律師提問到,根據《程序手冊》,應付頑強對抗人士,可使用強硬拘押控制,如震擊、膝撞、前踢、側踢及直臂壓倒等,都是在訓練中會學到的合法制壓方法,羅同意,又指當日兩名警員均無法令陳合作,及令陳聽指示上警車,故他亦需要提供協助,這情況已可被界定為頑強對抗。
羅記錄冊有記下陳曾用頭擦地板
羅稱,陳當日自行行上警車,並沒有見到陳有傷害自己的行為。吳遂引用羅當日在警員記錄冊撰寫的筆記指:「AP極力反抗,臉向地下,不斷扭動身體及踢腳,期間有傷害自己的行為。」羅稱,誤解了吳的提問,當時他有見到,陳用頭擦向警車的地板。羅又稱,警員將陳帶上警車的過程中,並無令他懷疑可能導致陳頭部受傷的事情。
傷者是成年人無責任通知其家人
律師遂問到,當警方把陳送到醫院後,有沒有代陳通知其家人,羅稱,若傷者為成年人,他們沒有責任通知其家人,他們亦不知傷者是否想讓家人知悉被送院。
4人搬離法不合應用在已上手銬的人
就4人搬離法是否適合於已上手銬人士,羅解釋說,使用4人搬離法時,被捕人士的雙手需要分開,故此拘捕法不可能應用在已戴上手拷的人。但羅否認對陳使用過警棍或其他不必要的武力。
若陳有投訴遭乘客攻擊亦會拘捕該乘客
律師續問,如陳當日亦有投訴該日籍乘客攻擊他,他會如何處理事件,羅稱,他亦會拘捕該乘客罪名為毆打罪。
拘捕陳時雙方有對話但無身體接觸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問羅,在羅和林把陳推向兩輛工程車之間進行拘捕時,有沒有考慮過現場有沒有閉路電視等情況,羅稱沒有考慮,亦不知道閉路電視可以左右移動或拉近等。但羅同意警員在工程車之間空間拘捕陳時,雙方有對話但無身體接觸。
最想陳肯自己上警車
陪審團問羅,為何當陳選擇返回的士,羅時沒有再選擇控制陳,而是把他放在地上。羅指,他當然想陳上警車,但陳不合作,故他選擇了把陳慢慢放在地。
案件編號:CCDI477/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