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青年涉多番搶劫便利店 1人曾7次得手 認罪候判

3青年涉多番搶劫便利店 1人曾7次得手 認罪候判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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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青年為償還欠債,涉八次於深夜時分獨自或與他人,持刀行劫元朗和屯門一帶的便利店。他於其中七次得手,成功劫去5000至13000元不等。他和另外兩名涉案青年,今(1日)在高等法院承認搶劫和企圖搶劫共8罪,法官把案件押後至8月23日判刑。

三名被告分別為謝震浩(20歲)、關少傑(19歲)和胡樂恒(18歲),案發時均無業。首被告承認搶劫和企圖搶劫共8罪,而次被告和第三被告各承認1項搶劫罪。庭上透露,首被告有搶劫案底,次被告在本案案發前干犯販毒罪,今年3月被判入教導所。

案情指,首被告於2020年2月3日至19日的深夜時分,獨自或與他人八次持刀,行劫元朗、屯門、上水、荃灣和葵涌的便利店。除其中一次未能得手外,其他7次成功劫去5000至13000元不等。次被告和第三被告在部份劫案中,負責「睇水」或參與行劫。

三名被告事後被捕,警誡下均承認犯案,其中首被告稱因欠債而行劫。

案件編號:HCCC344/2020

3南亞裔男認5年前搶劫元朗金舖 奪逾60萬財物 囚53至56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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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教育路於5年前發生劫案,5名蒙面劫匪闖入一間金舖,持刀指嚇職員,並用斧頭及鎚仔打破櫥窗,劫去逾70件金飾,總值約60萬元。三名參與劫案的南亞漢其後被捕,今(9日)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法官考慮他們有組織犯案,並且針對金舖,判他們監禁4年5個月至4年8個月不等。

3名被告年齡由25至53歲

3名被告分別為GHULAM Mustafa(53歲,巴基斯坦籍)、TAMANG Norbu Lama(27歲,尼泊爾籍)和GURUNG Royal(25歲,尼泊爾籍),被控於2020年3月3日,和他人在元朗教育路行劫一間金舖的店員,劫去7隻金戒指和71隻金手鈪。

3名南亞裔被告在高等法院承認搶劫罪,被判囚53至56個月。(黃浩謙攝)
【元朗金舖劫案】匪徒以斧頭指嚇職員,並扑爆飾櫃搶走約30件首飾和金器,包括手鈪及頸鍊。(陳蕾蕾攝)
【元朗金舖劫案】下午1時30分左右,金舖關門調查。(陳蕾蕾攝)
【元朗金舖劫案】疑用於指嚇店員的斧頭被遺下手抦。(陳蕾蕾攝)
【元朗金舖劫案】玻璃碎片及金飾散落一地。(陳蕾蕾攝)
【元朗金舖劫案】警員接報到場,檢犯一把截斷的鎚仔、一個黑色腰包及一張膠墊。(陳蕾蕾攝)
【元朗金舖劫案】警員接報到場,檢犯一把截斷的鎚仔、一個黑色腰包及一張膠墊。(陳蕾蕾攝)

被劫金飾未能起回

案情指,一輛掛上假車牌的私家車於案發日早上11時許,駛至涉案金舖附近。三名被告和另外兩人戴上口罩和手套,下車後衝入該金舖。其中一人持刀指向店員,其他人則用斧頭及鎚仔打破櫥窗,劫去涉案金飾,約值約60.5萬元。他們得手後,再登上涉案私家車離開。

同日近晚上6時,有人在元朗大生圍發現涉案私家車,警方則在車內發現刀、斧頭及鎚仔等。而案中被劫的金飾,則未能起回。

第三被告另涉一案共囚15年4月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有組織犯案,並且針對金舖,判首次被告監禁4年5個月,並判第三被告4年8個月。此外,第三被告,亦即本案最年輕的被告,因涉及另一宗劫案,因搶劫和有意圖傷人罪,被判囚13年。法官頒令本案刑期中的2年4個月,和另一案分期執行,因此兩案刑期合共為15年4個月。

案件編號:HCCC19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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