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7.16|政府:主責在承建商 系統弱點不等於導致大火
大埔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聽證會,7月16日舉行第六輪第二場。開場前,委員會網站上載政府代表律師總結陳辭。其中英文完整版有408頁,亦有24頁中文綱要。陳辭中無點名哪一個政府部門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稱主要責任是專業人士和私營機構的欺瞞敷衍,專業人士及承建商濫用了旨在保障公眾的機制,辜負了政府及監管架構對他們的信任和期望,並透過蓄意的違法行為及嚴重疏忽,造成了這場大火。
政府承認現行規管及監督架構需要在監管強度及精簡監管程序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已於火災後迅速採取全面的改善措施。
宏福苑聽證會7月15日重點:
・政府400頁總結陳辭:專業人士及承建商負大火首要責任,蓄意欺瞞和敷衍塞責,濫用機制辜負政府,無提及政府部門問責。
・九名曾作供的居民、即八名死者家屬代表律師總結指,居民強忍悲痛作供,每日來聽證會如親臨其境,但有些證人只是想推卸責任,無助尋找真相。
・政府代表律師:委員會無釐清直接責任與監管責任分野,主責在承建商,系統弱點不等於導致大火。
【11:15】
政府代表:不應所有事依賴政府規管
專業人士要自覺自律
政府代表、資深大律師孫靖乾總結陳辭指,政府制度和政策原意,是政府不同部門有分工,本身並非不妥,問題是分工如何更具彈性、避免僵化。
制度核心設計方面,質素首要責任明顯施加在承建商身上,是基於專業人士具專業知識和受操守受守則約束的前題下,無理由假設持份者會濫用制度。
問題在於面對蓄意欺騙,就會見到制度弱點。但弱點不應會視為是火災的直接成因。政府各制度信專業人士,如果制度假定會違規,在邏輯及執行上會是相當不同。這是當年制定時的方向。此外也不應所有事依賴政府規管,要靠專業人士自覺自律。重點不應依賴政府干預,而是自律,令他們工程前做適當評估,避免只符合規定,而罔顧其他風險。
委員會法律團隊有對政府規管作批評,如將查詢轉介等,同意可做得更好;但不可抹殺分工重要性。大火後,政府已查找有何改善的地方。已在6月15日交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政府是爭分奪秒,「可做到就盡快去做」。以工人吸煙為例,修例昨已在立法會通過,明天(17日)會正式生效。
【10:45】
政府代表:委員會無釐清直接責任與監管責任分野
主責在承建商 系統弱點不等於導致大火
政府代表、資深大律師孫靖乾總結陳辭指,對於「獨立委員會」不轉做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政府立場是理解及尊重。部份涉事者,即宏業或鴻毅,即使無出席參與,但都可以因為各方提交的資料而作事實裁斷。委員會可以作出不利裁斷。證人不出席作供,不代表委員會不可作相應裁斷。留意到法庭都會有相應程序,兩者應並行,不會有衝突。委員會是查明火災事實,提出建議。
因政府部門參與聆訊,社會聚焦在政府,甚至認為部門是始作俑者,恐有所偏頗。政府並非推卸監管責任,只想強調社會不應將直接和系統上的弱點混為一談。舉例有傳媒將火災責任歸政府,釀成大禍。故勿論是否事實,但將兩者混為一談,將系統弱點變成成因,這不符事實和不公允。
政府代表指,委員會對各涉事方提出不少觀點和批判,但無明顯釐清直接責任及監管責任分野。
直接責任是導致火災和重大傷亡的原因,主要是承建商、持分者違規行為。另一是系統弱點,雖然未被及時發現,但不等於直接導致火災。
委員會書面陳詞,曾形容大火是各方面都有促成因素,亦有系統性失效,尤其點名批評宏業鴻毅中華發展宏泰置邦,政府尊重分析,但強調委員會要區分不同因素,即直接導致火災發生,承建商的蓄意違法,以及系統的改善空間。「兩者性質、責任及嚴重性有分野,佢哋個責任唔應該放係同一個天秤上」,關於承建商違法行為,應受到委員會強烈譴責。
【10:10】
居民代表:強忍悲痛作供、有證人只想推卸責任
代表九位居民、即八名死者家屬的大律師譚俊傑開始陳辭。他指,悲劇環環失誤及意外而產生。宏業使用不阻燃棚網,刻意魚目混珠;對於工人吸煙的投訴,宏業無認真處理。鴻毅及吳躍無做過監督工作等。
涉事方誤導政府,但政府有責任。其中房屋居獨立審查組(ICU)無與吳躍聯絡,而預約通知是間接令部份涉事方魚目混珠,用了非阻燃棚網。認為要改變巡查原則,要以突擊檢查為基礎。此外,除ICU,勞工處也過度依賴承建商自行提交的證書,包括承建商曾向勞工處提交兩份一模一樣的棚網證書卻無為意。
居民江祥發曾於中環華懋大火後表達關注,部門有處理,但ICU並不重視火災風險。
譚俊傑總結指,好多居民強忍悲痛作供,好多居民每日都會來,相信他們每日來聽到災難如何發生,他們親歷其境,好難想象他們的悲痛。有些證人只是想推卸責任,因此明白居民會忍不住怒火,有些人如此推卸責任,對尋找事件真相無幫助,雖然好悲憤,但相信委員會找回真相,希望委員會提供建議,各持份者深刻反省責任。
【09:30】
政府書面總結:專業人士及承建商負大火首要責任
根據上載至宏福苑獨立委員會網站的政府代表總結陳辭,政府指出,是次火災並非單一疏忽或單一制度弱點的結果,而是多名持份者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作出多方面的蓄意違法行為所致。負有首要責任的專業人士及其他私營持份者蓄意欺瞞和敷衍塞責。每一項促成因素,均可追溯至該等持份者的作為或不作為。更甚者,該等違法行為刻意規避及破壞現有制度框架,嚴重阻礙及削弱政府的監管職能。
是次大火造成的嚴重人命傷亡令政府及整個社會深感沉痛。證據確立,獲委以首要責任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濫用了旨在保障公眾的機制,辜負了政府及監管架構對他們的信任和期望,並透過蓄意的違法行為及嚴重疏忽,造成了這場大火。
政府在書面陳詞中點明了現行制度存在的五個系統性弱點:
(1) 制度設計依賴專業人士的操守和能力,惟在面對蓄意合謀或完全怠忽職守之情況時,不足以揭示有關違法行為及濫用的情況;
(2) 以統計抽樣為基礎的審核機制不足以偵測蓄意和有組織的隱瞞、有關違法行為及濫用的情況;
(3) 程序指引及工作守則存在改善空間;
(4) 屋宇署與ICU之間溝通機制存在弱點;
(5) 科技應用存在滯後。
政府:火後已迅速全面改善
政府承認現行規管及監督架構需要在監管強度及精簡監管程序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已於火災後迅速採取全面的改善措施。相關改善措施涵蓋消防裝置監管、建築物料安全、強制驗樓計劃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建築專業人士監管、跨部門溝通協調、工地安全管理及科技應用等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