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助理處長認無跟建議 未增聲明確認船隻按圖則建造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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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死南丫海難死因研訊今(18日)續,現任海事處助理處長陳思賢續作供。家屬一方關注,南丫海難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曾建議,驗船證書應加上驗船官聲明,確認船隻按獲批核圖則建造,惟處方至今未落實。陳確認未有跟從建議,解釋處方顧問認為無需增加聲明,因為船隻fit for purpose(合乎建造目的)比依照圖則造船重要。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譚俊傑指,根據南丫海難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的建議,處方可在驗船證書上加上驗船官的聲明,確認船隻按獲批核圖則建造,陳的書面供詞指建議已完成。譚向陳展示目前的驗船證書,可見未有加上聲明。陳回應指,處方諮詢過顧問,認為無需增加聲明,又指船隻fit for purpose(合乎建造目的)比依照圖則造船重要。陳另表示,處方曾討論可監察水密門安裝進度的ITP系統,並會繼續跟進。
同意海事處為本地船隻批出運作證書 證書主要著眼安全問題
代表海事處的大律師羅蔚山則關注,處方會為本地船隻批出運作證書,此證書主要著眼安全問題。陳確認說法,並指須持有效驗船證書才可申請此證書。大律師羅蔚山續問,在運輸署向渡輪發出的渡輪牌照加入工時條款,是否較有針對性?陳同意說法,亦指處方會持開放態度探討工時問題。
羅又問到,如果接受過船隻教育的人,會否認為「船總長度一成」規例提及艙壁距離的部份不清晰?陳說不會。
本次研訊共7名難屬參與,他們由大律師譚俊傑和李峰琦代表,其中2名家屬趙炳全及梁家杰的姐夫列席。研訊的利害關係方包括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建造兩艘船的財利船廠,以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CCDI 1075-11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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